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计量测试深度融入产业、服务产业,支撑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量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江苏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是指由省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服务,是非法人专业技术组织,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规划、申请、批筹、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按照全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计量测试和科技创新能力,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发挥计量在现代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开展产业及其计量测试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持续跟踪产业计量测试技术需求,系统研究、全面梳理产品设计、研制、试验、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关键参数,明确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编制产业关键参数计量测试需求报告。
(二)开展产业测量方法和专用设备研究。紧密结合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快产业专用测试设备研发,制定一批产业急需的测量方法或测试技术规范,推动测量技术规范向产品标准转化,构筑产业市场化基础。
(三)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围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从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测试、产品测试评价到系统方案集成的全过程计量测试服务,提升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协同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
(四)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协同共享平台。发挥牵头带动作用,联合有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计量测试资源聚集、开放、交流、共享,实现计量测试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协同开展产业计量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推动计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等领域布局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第八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江苏省 XX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业名称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章 申请和批筹
第九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产业领域须符合江苏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需求,已完成对产业状况及计量测试需求的调研;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等要求;
(三)申请单位具备与产业计量测试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团队,有熟悉产业发展状况和了解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专业领军人才;
(四)申请单位具备本领域必要的计量测试场所和环境条件,建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五)申请单位具备基础研究的计量测试装备,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于国家、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
(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
(五)其它严重影响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市场监管系统之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三)其他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联合申报时,由牵头单位按照以上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发布急需领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需求信息,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应当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筹建推荐文件;
(二)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
(四)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筹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报送;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
(三)通过材料审查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通过对产业基础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计量测试能力、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运行保障能力等考查论证,提出考查论证意见;
(四)通过专家考查论证的,经过省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
第三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筹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任务目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基建、设备采购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书面报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延长至36个月。
建设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筹建任务书》中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筹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达到筹建预期目标;
(二)质量体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实现有效试运行,具备良好的运行条件;
(三)具备为产业开展仪器设备及关键参数计量测试服务、计量科技创新能力;
(四)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政策已落实到位;
(五)其他必须满足的条件。
第十八条 筹建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后,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筹建工作总结报告、服务产业成效及典型案例、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验收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现场验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现场验收未通过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对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在筹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取消其筹建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在测量测试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为产业提供测量测试服务,确保其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成立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授权名称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性质、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新批准成立的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名单,及时更新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名录。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情况评估。重点对产业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测量装备研制、服务产业成效、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每年12月底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状况及需求分析报告、先进测量技术研究、服务产业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七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由于产业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计量测试范围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申请取消该中心授权名称。
第二十八条 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其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授权名称:
(一)所在的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具不实或虚假计量测试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受影响计量测试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计量测试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带来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属于“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未主动申请取消的;
(七)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