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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市监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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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8 08:28:57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2
核心提示:本《清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局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发布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市监规[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生效日期 2021-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2-1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趁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五、本《清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局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pdf

   附件1-1: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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