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趁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五、本《清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局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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