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2 14:14:42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1009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6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办发字〔2021〕6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在全省推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告知承诺制。
发布单位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林业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19 生效日期 2021-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6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办发字〔2021〕6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在全省推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告知承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拆分为两个子项,一是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二是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其中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实行优化审批服务。

二、政策解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出“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林业主管部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二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三、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适用于省级权限内对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国家林草局于2017年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其中包括梅花鹿、美洲鸵等9种动物。2020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及2021年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农业部门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动物种类有所调整,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中林业部门主管的只有一种为美洲鸵(Rhea americana)。国家林草局暂未公布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名录,后续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录及时调整范围。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当场受理,在审批权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告知的内容包括:1.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3.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所需的材料包括: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二)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根据工作人员告知的内容,履行承诺义务,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包括:1.所填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3.能够达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4.申请人能够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并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颁证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许可(或予以办理),制作予以许可的批文。

(四)监督检查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应规程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管检查,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五)关于违反告知承诺的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四、其他事项

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扩大政策知晓度。在举办相关业务培训中,要加入改革内容,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服务意识。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