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1〕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9 09:41:15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生效日期 2021-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的基本原则,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湖北率先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下降、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湖北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三)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造纸、电力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开展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大力度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支持襄阳、宜昌、黄石等地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全省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甄别认定,健全“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推进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2025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产品达到2450个。发展种养一体、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2025年秸秆基本实现全利用,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开展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2025年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4680万亩以上。创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百千万”工程,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节能改造,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3。开展会展活动“碳中和”行动,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积极创建绿色饭店。(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制订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链工作方案,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谷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建设一批省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广姚家港化工园等国家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深入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鼓励建设园区和集群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推行绿色包装、实施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发挥龙头企业在稳定供应链中的作用,带动上下游企业建立绿色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创建一批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积极争列国家绿色供应链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九)打造绿色物流。推进多式联运、江海直达、甩挂运输。打通江铁海联运新通道,促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宜昌多式联运中心等联动发展。鼓励运输物流、邮政快递、城市配送等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开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运输模式。大力推进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等城市建设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一批省级物流枢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加强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等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提升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污泥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支持供销社系统依托农村经营服务网络,打造专业化回收、加工、利用全产业链。依托谷城再生资源园区、大冶有色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再生资源产业聚集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建立绿色贸易体系。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基地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扩大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双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二)促进绿色产品消费。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引导国有企业按照政府绿色采购要求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居民选购绿色产品。严格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开展家用电器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60%,县(市)建成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强化塑料污染治理,加大监督执法、替代产品推广和宣传引导力度,有序禁止限制一批塑料制品。强化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开展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到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妇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四)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数字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煤电灵活性改造,大力发展风能、光伏发电,推进地热能、氢能等开发利用,确保能源安全。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构建“四纵三横一通道”天然气输送体系。推动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建设。建设潜江、武汉、黄冈三大储气基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行“厂网一体化”模式。到2025年,设市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到2025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70%以上。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体系,2022年实现所有县(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积极推进绿色铁路、绿色机场、绿色公路、绿色航道建设。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有效对接。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绿色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格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保护城市风貌,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建设城市生态网络和廊道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美丽城市”示范创建。全面发展绿色建筑,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标准达到100%,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建筑能效水平提高15%左右。完善以“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为骨架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长江、汉江、清江绿色生态廊道,推进三峡地区、丹江口库区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打造美丽田园、绿色家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十八)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攻关行动,面向长江大保护和湖北绿色转型重大需求,加快研发磷石膏综合利用、化工废水高效处理、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碳中和等重大技术,切实提升应用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优势,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的比例不少于55%。(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入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行动。积极搭建绿色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绿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争创国家级绿色技术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二十)强化制度支撑。推动完善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产业、绿色消费、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等领域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绿色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服务体系,辅导推荐绿色企业挂牌融资。建设绿色产业项目库,加大对入库项目的绿色投融资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鼓励发展绿色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进力度,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覆盖。(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完善绿色标准和统计监测制度。落实产品生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参与绿色标准制修订。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监管,鼓励湖北认证从业机构提升绿色产品认证专业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标准,强化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高水平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有效支撑全国碳市场。深化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改革,促进资源流动,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市场方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实施碳惠荆楚工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作为绿色崛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效,积极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1年10月17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指导意见 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9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