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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本市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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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2 09:30:28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728
核心提示: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本市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沪卫规〔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通知》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通知》起草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本市职业健康领域改革事项和工作任务。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诊疗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职责;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职业健康信息化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

三、《通知》总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工作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程序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相应修改之前,本市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改革事项:一是调整资质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其中机构注册地且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二是明确资质认可程序。对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按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9号)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开展资质认可及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质量监测。结合本市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做好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等,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判总体形势。二是强化评估检查。结合日常质量管理工作,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本市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三是加强培训考核。针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本市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链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本市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沪卫规〔2021〕20号)

 地区: 上海
 标签: 证照分离 实验室 设备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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