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有关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本市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对涉及职业健康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梳理并明确工作任务,经2021年10月2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其中机构注册地且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二)本市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当满足《通知》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对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按照《通知》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开展资质认可及技术评审等工作。
(四)本市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并按照《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沪卫规〔2020〕12号)对放射诊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路名路牌)实行告知承诺。
(五)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要调整完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以及放射诊疗许可相关办事指南。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放射诊疗许可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本市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判总体形势。
(二)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要结合日常质量管理工作,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本市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
(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应覆盖《通知》规定的考核评估大纲的考核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培训。针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本市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由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按照考核评估大纲负责实施且不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相关工作。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五)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
(六)针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集中点评、业务培训、技术帮扶、约谈、督办整改等途径,督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立行立改。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三、优化职业健康信息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要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应当依托现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与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录入报送。
本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