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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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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24 08:57:4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检测发〔2025〕24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生效日期 2025-03-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和参加对象

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材料测试5项,电子电气3项,消费品质量3项,环境监测2项,食品安全2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获得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技术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本辖区能力验证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

二、实施要求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三、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

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总局请示报告。

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附件:   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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