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林草局办公室,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的规定,我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 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试行)》。现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部内抄送: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国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