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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第47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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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4 01:27:1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320
核心提示: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第470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1-02 生效日期 2021-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

《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第470号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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