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排污单位:
2020年,我省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工作。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管理,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管控效能,提高发证排污单位的按证执行力度,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全面开展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副本的质量复核工作(参照附件1),重点关注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有误、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主要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立即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错误申报服务的技术单位及个人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罚。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的市县,由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市县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
二、积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对于除符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中“不具备安装技术条件的”外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污许可证未要求安装但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安装的也应一并安装运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工作应注重原始数据的记录保留,通过生产数据-监测数据逐步构建完整的“产污-治污-排污”环保守法证据链。
三、严格落实执行报告制度
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对执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准确计算上报。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应作为总量减排、环境税上报的统一数据,确保相关实际排放量数据衔接一致。对不影响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动行为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即可,待需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候一并变更。对某季度或全年停产的应上传停产说明。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对排污单位上报的执行报告按照“年报全审、季报抽查”的频次进行审核(参照附件2),提高执行报告的质量。
四、强化按证执法工作
严格落实全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在开展证后监管工作中,应按行业开展监管工作,实现“检查一个行业、提升一个行业”的目标。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采用移动执法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参照附件3)。对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存在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应重点核查是否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对超期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的移交核发部门撤销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已移交综合执法局的,各生态环境局应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局开展上述工作。
五、加大指导帮扶力度
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做好对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及相关排污单位的指导工作,对基层提出的问题积极解决,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厅相关处室按季度公布未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申报危废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信息的企业,指导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靶向监管。各市县相关部门应做好按证执法监管工作与质量复核现场检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检查。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不定期对市县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监管能力。
附件: 1.海南省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质量技术审查质量复核要点.doc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