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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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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9 04:41:26  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450
核心提示: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文件,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我局涉及事项为5项,均为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4项。根据落实衔接意见,我局取消行政处罚4项,一并调整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19 生效日期 2021-0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文件,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我局涉及事项为5项,均为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4项。根据落实衔接意见,我局取消行政处罚4项,一并调整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8日

 

序号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落实衔接意见

1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2007年11月23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建设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沼气工程单位的日常监管,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或 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废止了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 «山东省畜禽 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事项,及时调整删除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情况。

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 生猪产品不符合 «山东省生猪屠 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废止了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 «山东省畜禽 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事项,及时调整删除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情况。

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废止了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 «山东省畜禽 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事项,及时调整删除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情况。

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废止了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 «山东省畜禽 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事项,及时调整删除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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