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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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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1 17:38:4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4
核心提示:率先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开展试点,有序推开。本方案所述“商事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市监注〔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解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改革办(跑改办)、发改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体自主权,激发商事主体活力,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为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体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第十四届九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围绕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以主体自治撬动登记制度创新,着力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以系统集成提升改革张力,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监管到位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以极致服务提升商事主体获得感,全方位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率先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开展试点,有序推开。本方案所述“商事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三、基本原则

——自治自主原则。在商事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商事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商事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依法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依法予以确认登记。

——便捷高效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四、主要举措

(一)登记服务自助办理。拓展商事主体自主登记渠道,实行商事主体“自助登记、自助查询、自行公示”。改革登记业务办理模式,深化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一网通办”,申请人可线上自主办理所有登记业务,变窗口人员线下办为群众和企业自己线上办。改革登记档案查询模式,打通各地档案查询系统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推行“一网通查”,申请人无需到属地企业档案查询机关线下查询,只需登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即可实现网上自助查档、下载。改革登记事项公告模式,推行全事项“一网公告”,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免费公告。

(二)名称自主申报。坚持赋权与规范并举、效率与公平兼顾、服务与管理结合,实行商事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自动比对、自我承诺、自行纠正”。改革名称申报流程,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全面开放名称库,完善名称比对规则,强化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应用,变人工审核为智能确认,对网上申报通过的名称,无特别禁止性规定的,即可予以登记。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畅通名称登记救济渠道,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构和快速处理程序,对符合争议快速处理情形的,争议处理时间压缩至30日内。

(三)住所自主选址。开展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登记“自由选址、自我承诺、自动匹配”。改革住所申报流程,建立健全住所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实现变申请人线上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为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并作出承诺后即可完成申报登记。改革住所核验模式,建立标准地址库比对系统,变人工核验为自动核验,提升住所申报便利性。

(四)经营范围自助选定。全面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实行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自助查询、自主选择、自动生成”。改革经营范围填报模式,变经营范围手工填写为自主勾选,实行“一键填报”。推行经营范围主题式套餐服务,实现一个行业对应一个经营范围主题,为商事主体提供更便捷的智能服务。完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加强经营范围条目维护管理,建立新行业新业态表述动态更新机制。

(五)主体迁移自主决定。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迁移意愿,实行商事主体省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取消迁移限制,对商事主体的迁移申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设置政策障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简化迁移手续,整合迁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推进商事主体迁移全流程“一件事”网上办理,变跨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线下“跑一次、跑一地”。

(六)退出效率全面提升。畅通商事主体退出渠道,取消清算组备案环节,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商事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公示期统一由45日压缩至20日,并建立注销容错机制;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不断完善税务预检机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实时获取清税信息。建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七)电子照章多维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各领域应用,实行“自行下载、自行领取、自行应用”。改革申领途径,商事主体确认登记后,即可通过“浙里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途径自行下载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改革应用体系,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作为商事主体办理政务服务、商务服务身份确认主要载体,推动商事主体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纳税申报、合同签订、贷款审批、招投标等各领域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我省深化“证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此项改革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改革任务,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改革工作的牵头协调和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强化闭环监管。要坚持放管并重,统筹登记确认制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对确认制登记的商事主体承诺内容,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于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确认制登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浙江予以公示。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贯穿商事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

(三)强化数字赋能。推进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集成改革,立足“数字化+商事改革”应用场景,迭代升级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功能,按照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要求,推动流程再造、综合集成、制度重塑。充分发挥平台集成优势,打破信息壁垒,全面贯通纵向和横向注册、许可等各环节数据,加快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办事效率快捷化、办事模式数字化。

(四)强化督查考核。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将列入各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适时开展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对推动工作有力、创新举措扎实的,予以褒扬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督促抓好整改;对给改革推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加强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的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干部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规程指引

2.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

附件1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规程指引

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方便申请人以确认制方式注册登记,特制订本规程指引。

一、登记服务自助办理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登记、查询、公告业务,包括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减资、合并、分立、注销公告等。

(二)申请条件:除限制准入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外,可自助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登记信息面向社会开放查询,商事主体登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查询;商事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免费公告。

(三)办理流程

1.登记流程(以企业开办为例):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我要企业开办”→申报信息录入→完成电子签名→登记机关受理、核准→申请人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或自助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2.查询流程: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下载、打印“企业登记信息”(或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查看、下载、打印“企业登记档案”)。

3.公告流程: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选择“企业信息填报”→在“公示公告”栏选择具体公告事项→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录入公告内容→保存并提交公告(公示)。

二、名称自主申报

(一)适用范围: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的名称外,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名称。

(二)政策文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等。

(三)登记流程

1.新开办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我要企业开办”→选择“我没有名称”→填报拟申请的名称→通过系统名称查重后,点击“可申报,列为申报名称”→点击“下一步”进入登记页面,直接办理企业开办相关业务(若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在名称预登记后前往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前置许可,再选择“我有名称”直接办理企业开办相关业务)。

2.变更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我要变更备案”→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或者企业授权信息登录→选择“名称变更”→填报拟申请的名称→通过系统名称查重后,点击“可申报,列为申报名称”→点击“下一步”进入登记页面,直接办理变更相关业务(若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在名称预登记后前往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前置许可,再办理变更相关业务)。

三、住所自主选址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

(三)登记流程

1.新开办住所(经营场所)自主选址: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我要企业开办”→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后进入登记页面→自主填报住所所在地信息或根据系统提示自主选择匹配到的住所所在地信息→填报产权所有人、房屋登记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其他住所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确认承诺内容,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自主选址: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或者企业授权信息登录→选择“我要变更备案”→选择“住所(经营场所)变更”→自主填报变更后的住所所在地信息或根据系统提示自主选择匹配到的住所所在地信息→填报变更后住所的产权所有人、房屋登记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其他住所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确认承诺内容,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

(四)申报材料

符合住所(经营场所)自主选址条件的,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住所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自主选址条件的,即在各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之中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使用材料。

四、经营范围自助选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登记。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

(三)登记流程

1.新开办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选择“我要企业开办”→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后进入登记页面→点击添加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将选定的经营范围表述条目添加至“已选条目”(可进行多次搜索查询,添加多条经营范围条目,最终形成想要申报的经营范围)→拖动条目进行排序并根据名称行业确定经营范围首项条目→点击“生成结果”生成所选的经营范围组合。

2.变更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或者企业授权信息登录→选择“我要变更备案”→选择“经营范围变更”→点击添加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将选定的经营范围表述条目添加至“已选条目”(可进行多次搜索查询,添加多条经营范围条目,最终形成想要申报的经营范围)→拖动条目进行排序并根据名称行业确定经营范围首项条目→点击“生成结果”生成所选的经营范围组合。

五、主体迁移自主决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商事主体。

(二)办理流程(以公司为例)

申请人登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完成信息录入→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并完成企业章程条款等内容核查→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迁出受理、审核→迁入地登记机关完成迁移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以公司为例)

迁入地登记机关:企业迁入调档申请、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修订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以上材料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签字盖章后有效)、营业执照正副本。

迁出地登记机关:企业迁出调档申请(系统自动生成,签字盖章后有效)、准予迁入调档函(系统自动生成)、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退出效率全面提升

(一)适用范围:普通注销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注销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商事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歇业登记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商事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等。

(三)登记流程(以公司为例):

1.普通注销登记: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进行清算组备案并发布债权人公告→办理税务清税→45日公告期满后可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核准。

2.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出现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20日公告期满后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机关受理、核准。

(四)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允许商事主体补正后直接申请简易注销,无需重新公示。

七、电子照章多维应用

(一)适用范围: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

(二)政策文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大数据局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的通知》等。

(三)应用流程

1.电子营业执照自主下载:选择浙里办、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入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完成实名认证→选择登记地→选择商事主体名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首次下载必须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本人操作)→修改电子营业执照密码。

2.电子营业执照自主应用

(1)扫码登录:点击“扫一扫”扫描所需登录系统的二维码→选中所需登录企业→身份验证→点击“授权登录”,PC端即可登录。

(2)扫码签名:点击“扫一扫”扫描待签名系统二维码→选中所需登录企业→身份验证→点击“确认签名”,即可完成以商事主体身份对业务数据的电子签名。

(3)扫码查询:点击“扫一扫”扫描待查企业出具的执照验证二维码→选中所需登录企业→身份验证,便可以验证和获取该商事主体出示信息。

3.电子营业执照自主授权应用

(1)授权他人管理证照:点击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授权他人管理证照”→“证照管理列表”→“证照管理员管理”→“添加管理人”→授权管理人使用证照。

(2)授权他人使用证照:点击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授权使用证照”→“授权他人使用”→选择授权使用的信息类别。

4.电子印章自主应用

(1)电子印章自主下载:点击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其他应用”→“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

(2)电子印章自主使用:点击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其他应用”→“电子印章”→使用电子印章。

附件2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以确认制登记商事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统筹推进登记确认制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四位一体”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数字化技术支撑,做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主要监管方式

(一)开展“定向+通用”随机抽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以“定向+通用”的方式加强对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随机抽查。一方面,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登记住所为分割地址、商住两用综合楼和园区等三类地址的商事主体,分批次开展100%全覆盖的定向双随机抽查。另一方面,将登记事项列入通用抽查事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在开展各类专业性双随机抽查任务时,一并对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实施检查,确保新设立及地址变更主体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深化“通用+专业”融合模式,构建信用监管闭环。迭代升级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2.0,建设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推动相关部门开发专业领域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评价系统,深化“通用+专业”融合模式,科学设置相关参数,提高对通过确认制登记,且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商事主体监管频次。创新信用指数等信用产品,开展分行业指数分析,掌握各行业企业信用的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现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确认制登记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将相关商事主体信息推送至登记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准入限制等处理,实现闭环管理。

(三)推进“线上+线下”智慧监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除主动开展的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之外,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被动触发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进行事件核查,均依托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和掌上执法系统进行,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检查及核查结果。拓展非现场监管方式,探索开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智能查”,通过确认制登记的企业只需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系统即可自动比对、判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监管“无处不在”“无事不扰”。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自主申报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二)经营期限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自主选定的范围一致。

(四)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查看是否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性质与申报时是否相符,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五)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七)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实地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地区: 浙江 
 标签: 登记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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