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要求,我局开展了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危废监管以及其他等六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确定了《上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督促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要求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