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精神,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大剑同志任组长,吴官保同志任副组长,王力新、汪东、李鑫、范志宇、何星球、喻树长、王自力、李兵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日常工作,由省安全技术中心主任李兵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机制。省、市两级分别负责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和相应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安全技术中心、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其中,省安全技术中心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室内装饰等工贸行业企业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评审和证书颁发;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评审和证书颁发。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尽快制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并于12月20日前将确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推荐的三级评审单位报省评审办。根据实际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也可将部分简易类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处(科)室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的工作指导。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评审结论,由评审办报省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对已取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年度监督,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商省局相关处室制订年度监督计划,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实施。对在年度监督中发现的不达标或不予认可的企业,经省局相关处室审核并报省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衔接工作。为便于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各直管行业原确定的标准化服务机构要于12月31日前报省评审办,由省评审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公告后,继续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辅导和评审工作。本细则发布前已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换证时按本细则评审。本细则发布前各咨询机构已签订咨询评审合同但未评审的,按本细则实施评审。
联系人:戴健 联系电话:0731-89751285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第四条 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稳定运行后,方可申请达标评审。评审程序为: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即企业经自评达标后,向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采取随机选择或委派评审单位赴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比例抽取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程序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规模和复杂程度,按照从简、便民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省、市两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中非煤矿山非委托行政许可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级负责。根据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可将小型简易类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一般应为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协会组织,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有关条件,也可由各市、县安全监管局直接承担。县级安全监管局可直接承担小型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具体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委托确定。
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牌匾)。
4、受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撤销其标准化企业证书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5、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档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7、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技术中心和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别负责管理全省相关行业领域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申请二级(含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各市州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上述以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评审组织工作量的大小,采用形式审查和按规定选择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评审单位
第九条 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评审单位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条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市州安全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统一公告。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业:
1、接受安全监管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
2、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
4、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评审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有关行业规定,并取得国家、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自评人员应经相应级别的评审组织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一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历,必须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教育。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专家必须为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或经考核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也可由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单位登记表;
2、评审人员登记表;
3、评审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其它相关材料。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相应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与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章 自评与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应对照有关要求,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责任机制,加大创建投入,积极实现标准化生产。
第十六条 自评。企业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按标准化要求运行后,应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自评达标后,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书从省局网站下载)。
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的,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理局推荐,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监部门推荐,向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5、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6、重大危险源清单;
7、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
8、各行业评审需要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八条 接受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评审单位应在接收评审组织单位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完成对企业的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并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章 审核与颁证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转回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评审合格的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名单,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予以颁证。经复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复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
对评审单位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的等级建议,并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颁证。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公告。二级企业和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他的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中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的,由县市安全监管局将结果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公告按照公文行文权限和程序审核发布。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达标企业和有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员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示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或者委托评审单位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三十二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