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09:16:32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453
核心提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工作方案》的规定,对证明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工作方案》的规定,对哪些证明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进行了明确,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还明确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三)明确办事流程

《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工作方案》的规定,对办事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全市各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相关文书,并对书面告知和承诺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的更新要求,《实施方案》规定各部门应当在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

(四)关于信息核查和风险防范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对此,《实施方案》规定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并对各部门在线核查、数据共享进行了规定。此外,《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规定各部门应当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梳理工作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并可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经营许可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