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司〔2021〕183号)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司〔2021〕1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6 09:15:24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44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深司〔2021〕183号
发布日期 2021-10-25 生效日期 2021-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8日

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布事项清单。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对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我市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研究确定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以正式文件印发,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公布清单前,应当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听取基层单位、企业群众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对国家、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结合粤办函〔2020〕334号文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的参考样式制作相关文书。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省各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格式的,市各有关部门从其规定。

各部门应当在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内容完整、形式规范、通俗易懂,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同时,要加强窗口一线人员、办事大厅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政策理解和执行到位,做好对办事群众的告知、引导和帮助工作。

(四)加强信息核查。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具体按照国办发〔2020〕42 号和粤办函〔2020〕334 号文明确的原则、要素等研究确定。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部门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各部门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基础数据的录入、收集、更新、上传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止出现人为错漏。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应当作为书面告知的内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待申请人确认同意后再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强化风险防范。各部门应当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梳理工作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防控措施。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谋划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建立由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配合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区各部门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并纳入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一体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广东省已经将各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请各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的将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5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