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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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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1 16:43:12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体系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
发布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19 生效日期 2021-10-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省、市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化工行业管理,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体系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重点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国家、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产业方向。企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安全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五)环境保护。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主要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六)经济效益。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要求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市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一般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对具有重点项目支撑或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不得低于50%。

(七)应急管理。企业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八)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企业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七)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县(市、区)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县(市、区)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部门联审。对县(市、区)政府报送并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定意见)。

第七条 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题复核会议提出的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报批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与规划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十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为重点监控点的监督主体,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水平。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相关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重点监控点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点实行跟踪管理和滚动复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重点监测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半年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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