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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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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0 09:05:47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70
核心提示: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使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农质监发〔2021〕6号)要求,决定在养殖环节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1〕239号
发布日期 2021-10-19 生效日期 2021-10-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使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农质监发〔2021〕6号)要求,决定在养殖环节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全省畜牧业发展“五五战略”,聚焦猪鸡牛羊等主要畜禽品种,率先在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大力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深化完善管控机制,着力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引领全省逐步减少兽用抗菌药使用,全力推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6月底前,推动22个养殖场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实现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分别控制在鸡蛋100g,肉鸡100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g(生长期超过60天),生猪150g,肉羊、肉牛100g,牛奶50g以内。

三、工作内容

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兽药房,建立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二)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按照兽药产品“二维码”电子追溯管理要求,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

(三)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养殖条件、种苗选择和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落实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和246号公告,停止使用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养殖场的报名、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实施、成效评价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报名遴选

符合报名要求(附件1)的商品畜禽养殖场,采取自愿原则报名申请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填写报名表(附件2)。

(三)评价标准

执行《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附件3)。

(四)时间安排

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企业的报名工作;2022年6月底前,各市完成成效评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有专人负责兽用抗

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要及时将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送厅畜牧兽医局。2021年年底前报送企业信息,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评价结果和工作总结。

联 系 人:杨忠 0351-18235318

电子邮箱:sxxmsyj@126.com

附件: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要求.docx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docx

   3.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docx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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