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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云环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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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2 14:05:27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经2021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发布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云环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经2021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把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及时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审批权限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对国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提前指导、主动服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并还应提供删除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删除说明;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二份;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二份;

(四)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已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提供删除说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取件、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现场取件。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报告表项目除外)、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评估。委托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由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期限内完成技术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相关政策、规划等的符合性,支撑性文件的有效性;

(二)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建设项目与环境敏感目标的关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四)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和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集体审查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省生态环境厅可邀请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环评会商工作,依法依规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省生态环境厅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生态环境厅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生态环境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自受理之日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承诺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承诺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技术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关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云南 
 标签: 准入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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