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与安全风险为底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全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全区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三)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海事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区危险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南宁海关、广西海事局等部门及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落实《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和《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提升联防联控合力,严厉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优势互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五)落实涉危险废物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西海事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全面升级广西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线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出入库全程管理、利用处置情况在线填报,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在线运行等功能。探索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和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互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七)严格执行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统一管理尺度,提高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鉴别规范化管理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八)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按照国家部署,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及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结合广西产业结构特征,鼓励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工业企业集团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以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为重点,规划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体系以及集中贮存设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建立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体系并有效运作。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转移运输便利化。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保障危险废物跨区域合法转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及案件查办,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的有关工作指引,加快涉危险废物案件的调查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排放、遗撒危险废物以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实施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三)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各级应急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十四)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安全处置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和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实现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落实广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转运能力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覆盖。推进全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技改升级扩能建设项目实施,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不具备收集转运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设或购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设施,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本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成立应急处置专项工作协调组,负责医疗废物相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及相关处置设施、防护物资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全区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全区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高水平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推进含砷废物及电解铝生产过程电解槽阴极内衬维修、更换产生的废渣(大修渣)等类别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补齐设施短板,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对区内建成投运时间较早且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能提升。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龙头企业。2022年底前,实现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水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的投资运营,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冶炼废渣、砷渣、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一)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市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编办等部门参与)
(二十二)完善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广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法规。推进修订我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体系。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和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单位信息纳入环境应急资源库,吸纳骨干企业进入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体系,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九、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与)
(二十五)加大督察力度。加大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区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整改力度,及时验收销号。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六)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通过加强与东盟国家环境合作等途径,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技术交流。(自治区教育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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