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确保“四个不得”要求落实到位,现对餐饮环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溯源要求
(一)禁止采购要求。餐饮单位一律不得采购以下食品:省内购入的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溯源码(以下简称“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省外购入的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三证”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既无国内生猪产品“两证一报告”(“分销凭证”)和禽类产品“一证两标”,也无进口冷链“三证”证明材料的畜禽肉类食品;来源不明的肉类、水产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
(二)查验溯源要求。餐饮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工作,并做好查验记录。餐饮单位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做好“浙冷链”系统主体信息登记(选择激活企业或申请加入)。从省内采购“三证一码”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扫码入库;从省外采购“三证”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按要求使用“浙冷链”系统无码入库并录入溯源信息;餐饮单位以冷链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或直接销售原包装进口冷链食品的,一律做好“浙冷链”赋码工作,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二、加强监督执法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重点检查辖区内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餐饮单位是否做好“浙冷链”系统主体信息登记;检查餐饮单位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肉类、水产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原料查验制度;检查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餐饮单位是否严格进货查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并做好扫码入库;检查从省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的首站餐饮单位,是否查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并按要求做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信息录入和无码入库;检查进口冷链食品与非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分区存放;检查存在以冷链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或直接销售原包装进口装冷链食品的餐饮单位,是否做好“浙冷链”赋码工作;冷链物防工作“回头看”行动中,对食品冷库进行再排查的同时,通过“浙政钉”—“浙食安”—“冷库监管”栏目的“企业登记”功能填报餐饮单位自有食品冷库信息。
(二)加强执法打击。监管部门要加大餐饮单位进货查验溯源管理制度履行情况的执法打击力度,发现未严格履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入、销售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应依照《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餐饮单位涉及疫情防控冷链物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公开曝光,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系统操作指导。各地要指导餐饮单位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管理,按“浙冷链”闭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要求,指导餐饮单位做好省内购入进口冷链食品的“扫码入库”,以及省外购入进口冷链食品的“无码入库”和信息录入等系统操作。餐饮环节“浙冷链”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三、加强宣传引导
(一)强化政策宣贯。各地要通过发布通告、公告、推送信息、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官网、官微、媒体等载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冷链物防新政策、新要求的宣贯力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冷链物防和溯源管理主体责任要求。
(二)强化行业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协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等的作用,督促行业协会要求会员单位、督促网络订餐平台要求入网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要求。引导行业协会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组织开展冷链物防专题培训,指导餐饮单位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扫码入库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宣传动员引导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举报并坚决抵制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市场上销售,形成群防群控合力。
附件:浙冷链-餐饮企业-企业端业务和技术操作指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