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应急法规【2020】37号)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应急法规【2020】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7 03:20:56  来源: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56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系统营商环境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甘应急法规【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9-27 生效日期 2020-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应急管理机构,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系统营商环境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3日

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1.实施精准化安全服务。将执法检查关口前移,为企业安全生产把脉,对发现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立即要求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整改过程中的督导督办,力求达到精准发力,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建立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老项目、新标准”和“标准不一致”等难题的解决方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失信惩戒,促进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2.帮助企业创新升级。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帮助企业推广高危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生产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3.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引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功能,通过第三方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提升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的事故赔付经费和隐患排查治理成本。

4.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部署,将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的“网上办”“预约办”“上门办”等服务措施常态化,减少企业办事环节,降低成本。制定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对当事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容缺受理。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前置条件,减化申报验收材料,杜绝上级审批事项由下级审核把关现象,提高审批时效。针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耗时长的问题,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线上预审,把问题解决在评审会前。将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4个工作日,其他审批时限,从45个工作日压缩到35个工作日。在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半年前通过短信、电话或者官方网站向企业发送换证预警提醒,列出换证资料清单,主动为企业换证提供便利。

5.优化安全培训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库,确保专家在库、在册、在线。探索优化特种作业证考试方式方法,统筹社会和企业资源,在20个以上人口较多县及工业重点县域布设考试中心,方便从业人员就近考试。合理设置合格标准,有针对性的完善考试题库,对不懂电脑的人员采取灵活的考试方式。常态化开展企业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指导培训。

6.推行联合和柔性执法。科学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相关部门就同类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避免多头执法。在严厉打非治违、严查严处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时,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企业非主观恶意、非拒不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告诫提醒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除政府和上级部门特别部署要求的外,探索实施重大活动安保工作 “三不一少”,即不停工、不停产、不放假、少干扰。

 地区: 甘肃 
 标签: 应急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