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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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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4 11:00:44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82
核心提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对22项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自由贸易试验区4项申请和办理量较大的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监管是重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把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在更重要位置,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具体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落地见效。
发布单位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24 生效日期 2021-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督中心: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要求,深化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省卫生健康部门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力度,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审批、降低准入、简约高效、宽进严管,让企业进入市场更便捷,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22项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自由贸易试验区4项申请和办理量较大的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监管是重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把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在更重要位置,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具体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落地见效。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全省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或变向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推进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全省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4项,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行政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全省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批改为备案2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全省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2项。实行告知承诺后,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开展经营所需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告知内容,企业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经营条件,再郑重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明晰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违反承诺开展经营的,要依法调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全省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15项。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优化审批环节和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审批材料和许可条件,压缩办理时限,绘制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防止出现企业来回跑、多头跑。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绘制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持续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把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切实打通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进一步加强业务系统改造和部门间系统对接,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和推送反馈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证照互认,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行政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归集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路跑、群众少跑腿”。

(五)推广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落实好“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强化监管措施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完善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常态化监管,探索传统监管向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转变,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指导培训、跟踪问效,对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措施予以解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改革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改革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   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项目.pdf

   2.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措施.pdf

   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4.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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