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冀应急工贸〔2021〕80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冀应急工贸〔202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8 15:58:24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安排部署,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深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冀应急工贸〔2021〕80号
发布日期 2021-06-18 生效日期 2021-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安排部署,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深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责任,确保工贸行业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实现动态清零,企业“双控”机制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得到提升,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环节的重大安全风险实现有效管控,安全生产基础水平进一步提升,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冶金企业。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做好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逐项逐设备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认真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紧盯冶金、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突出人工清库(仓)、附属污水处理设施、炉窑管道检修等关键环节,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未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

4.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

5.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落实通风、检测等有关要求;

6.作业现场未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未配置监护人员,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7.未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组织企业开展安全条件论证,深入开展珍珠棉类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未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或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3.未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备案;

4.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有资质要求的岗位未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5.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

6.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问题;

7.储存、使用场所未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等安全措施;

8.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9.企业未按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10.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处置方案,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四)涉爆粉尘企业。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农副产品粉尘企业为重点,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7.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五)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持续健全相关企业监管台账,彻底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固定熔炼炉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六)其他工贸企业。重点排查整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定要求。其中,小微企业重点围绕燃爆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五类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持续深入整治,切实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狠抓责任落实。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燃气爆炸、铁矿透水、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我省新金钢铁公司在清理烧结机混料滚筒时,也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作业坍塌事故。各地要切实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持续深入推进工贸行业专项整治,严格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做好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督导检查,确保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托专业力量,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要针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现状,以县(市、区)为主体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依托有资质、专业能力强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作为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协助做好工作谋划、标准解读、执法检查等工作,真正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贸行业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敢于较真碰硬,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的钢铁、涉爆粉尘、深井铝铸造等重点检查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严厉处罚。针对珍珠棉类危险工艺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能开工生产。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作业活动安全风险辨识、教育培训以及应急防护设施配备的检查,确保作业安全。对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情形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推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落实。省厅工商贸监管处将加强日常调度,持续对市县和企业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执法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地区,将视情下发督办函,并进行约谈和曝光,同时将有关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度考核内容。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