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同时就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信用记录系统应用工作
(一)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所所在地位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向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分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账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申请前,应通知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信用记录系统完成信用登记。
二、及时、规范做好评审信息记录
信用记录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中受理、组织评审、报告修改稿上传等环节的办理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和评审信息上传工作,提高公开评审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附件:1.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关于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7_861074.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