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1〕45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1〕4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6 08:13:5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1
核心提示:2021年内,全市创建30~50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每个区不少于2条),4000家左右食品经营实体示范店(每个区不少于250家),1500家左右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以实体店计,每个区不少于100家)。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经〔2021〕458号
发布日期 2021-09-15 生效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建设的工作任务,到2025年全市创建100个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5000家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2万家食品经营实体示范店。为此,现就继续做好2021年本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食品安全示范群,进一步增强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动员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坚持监管部门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线下创建与线上创建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内,全市创建30~50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每个区不少于2条),4000家左右食品经营实体示范店(每个区不少于250家),1500家左右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以实体店计,每个区不少于100家)。

三、示范创建组织及评定方式

(一)创建组织方式

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采取多元组织创建方式。

1.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及街区内示范店创建由区市场监管局和街镇联合开展创建;

2.其他区域实体示范店由区市场监管局引导,企业自主自愿申报创建;

3.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由企业自愿申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网络平台开展创建。

(二)评估和公布

1.示范街区、实体示范店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各区评估及市局抽查达标的示范街区、实体示范店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全市示范街区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网络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各区评估及市局抽查达标的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可以在第三方订餐平台予以公示。

3.根据“谁评估,谁发证(牌)”原则,实体示范店和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发证授牌由评估机构实施和作为发证落款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设计制作示范店证书、标牌、标识样式。示范街区、示范店可在现场和网上店铺使用标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示范街区、示范店创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示范创建标准的,由评估机构予以收回证书、标牌、标识,并予以公示。

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评估标准

(一)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基本标准

1.街区内食品经营单位不少于25家,无无证无照经营现象;

2.街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80%以上;

3.街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街区所在街道(镇)、物业服务商制定示范创建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机制、食品安全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和预案;

5.公众对街区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二)食品经营实体示范店基本标准

1.餐饮单位按照《放心餐厅、放心食堂管理规范》(T/SFSF000001)示范店标准;食品销售单位按照《守信超市管理规范》(T/SFSF000002)示范店标准;

2.按规定配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60学时以上,监督抽查考核90分以上;

3.采用五常管理法、六T实务法、4D管理法或DB31/2015等其他规范化管理方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

4.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视频监控正常运转并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5.实施分餐制和提供公筷公勺,符合地方相关标准;

6.大型以上餐饮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连续两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8.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三)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基本标准

1.其实体店符合食品经营实体示范店基本标准;

2.网上证照公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配送食品使用食安封签,无超范围配送食品行为;

4.网上平台逐步提供厨房视频监控视频;

5.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8月)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制度,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和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

2.开展调研,遴选拟创建街区和示范店。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分布特点,并结合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建设工作,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调研和遴选,确定拟创建示范街区和示范店。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9月—10月)

1.组织发动和摸底调查。

9月30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专题会、现场会等方式,分别组织系统内和企业人员开展专题动员培训,部署创建要求,组织发动示范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2.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1)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对示范街区、示范店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宣传引导企业和公众参与。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和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知晓率。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工作动态,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和公众参与“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并开展社会监督。

(3)开展评估。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工作检查评估。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2月)

2021年11月5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对2021年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食品安全示范街街区创建达标基本情况(附件1)、食品安全实体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附件2)、网络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附件3);完成示范工程建设成效评估工作总结,汇总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将于2021年11月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总结2020年创建工作基础上,汲取好的经验做法,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教育部门、旅游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保险机构等资源力量,共同做好示范创建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六)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估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达标基本情况

2.食品安全实体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

3.网络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doc 

 地区: 上海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