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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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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6-28 05:55:18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741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 3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促进双重预防体系核心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鲁安监函字〔2021〕53号
发布日期 2018-06-28 生效日期 2018-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安监局:

按照《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 3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促进双重预防体系核心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首次申请和复评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试行)》(见鲁安监函字﹝2018﹞46号)对其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是企业是否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有效运行,评估合格后,评审单位将评估材料与评审报告一并按程序上报。

二、各市安监局要对各评审单位报送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材料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上报。省局将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现场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重点是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若在核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有效运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情况的,省局将撤销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1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发现评审单位在评审和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暂停评审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市安监局要督促申请企业在建立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的同时,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管理,对未使用或未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纳入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信息平台管理的,不得通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不得报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申请。

四、各市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相关规定,努力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体系同步建设、互促共进、有效运行。工贸行业其他规模以下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过程中,也要参照双重预防体系通则、细则、行业实施指南、《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相关标准要求,推进工贸行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五、各市安监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有效运行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

六、各相关评审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确保评审人员能力能够满足新的要求和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评审结果符合企业实际,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为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联系人:王旭亮,联系电话:0531-81792200。

山东省安监局

2018年6月28日

抄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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