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相关要求,科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切实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按照本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涉及跨市或者虽不跨市但是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仍须按相关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主要分为以下5种情形:
(一)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二)因供水格局优化而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因国家、省级重大线性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因汇水范围变化而校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必须切实保障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做到调整后保护力度不减、生态环境质量不降。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障工程应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拟调出区域雨、洪水进行截排,确保实现物理隔离。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通过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确保供水安全。
(二)坚持区域统筹。坚持整体谋划,充分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结合相关规划,科学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避免因项目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方案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提出。因国家、省级重大线性工程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依职责提出。
(三)坚持科学规范。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引要求,对优化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的情形进行深入研究、严格把控,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四)坚持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对同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频繁调整。如因供水规划调整、水质保障工程实施等实现汇水格局变化或重大线性工程实施,确需调整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新增纳入全市供水规划的水库,应当由各区在水库参与供水前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工作程序
相关单位应遵循以下步骤,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
(一)提出方案。各区、各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质保障工程设计方案、水源(供水)保障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市水务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范围跨区的,经申请提出区政府与相关区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方案。
(二)审查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组织专家对划定或调整方案、水质保障工程设计方案、水源(供水)保障工程设计方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划定或调整方案等相关资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方案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照粤府令第281号及相关法规文件执行。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因重大线性工程实施等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汇水范围校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方案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
(四)验收核准。各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市水务部门)应按照上报市政府的设计方案或复核后的完善方案,加快推进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和水质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完工。涉及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的,待工程竣工后,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水库取水设施拆除情况进行核准;涉及水质保障工程的,待工程竣工后,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对水质保障工程进行验收。以上工程通过核准或验收后,由市政府发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可正式生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备案。
(五)其他要求。同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须一次性调整、整体生效,3年内不再调整。市生态环境部门每3年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开展校核工作。
为规范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切实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
四、管理要求
(一)因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实施而取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有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全部作为生态景观型水库,仍须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面面积不减少、水质不下降。
(二)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过水质保障工程措施调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原则上按照准水源保护区要求进行管理,严控调出地块的开发建设,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三)因重大线性工程实施而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竣工后,其行业主管或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程组织生态环境应急防护措施验收。
(四)其他管理要求。一是因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实施而取消或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方案生效前,必须按原保护区等级进行管理,但是可按照批准要求,逐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工作。二是在相关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监管,防止造成生态破坏或水质污染。三是新增的或因汇水范围变化校核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