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票据式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6〕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票据式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票据式经营单位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办公场所。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至少有一人具备化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应该建立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流向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制度。制度和职责必须上墙。
(四)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五)经营成品油、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等须经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复。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格经营许可证发证管理
(一)经营单位申办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票据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新申请办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流向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制度。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提供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经营品种购销合同协议及购买方资质证明;
(7)经营品种运输合同协议或委托运输单位资质证明;
(8)《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2.许可证换发。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经营产品购销合同》:
(1)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无变化;
(2)申请换证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许可证变更。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注册地址、许可范围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二)审核发证管理
申请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受理经营单位办证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经营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签署现场检查意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将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票据式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所经营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台账不清、流向不明,经营场所消防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严格执法,做到合法企业管住管好,确保安全。
(二)严格打非治违。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1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做到对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一律依法打击、坚决取缔,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档案,并进一步完善票据式经营监管台帐,动态更新,随时掌握本辖区票据式经营环节的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渝安监发〔2016〕6号文件要求,将票据式经营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季度向市安监局报送许可工作及日常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