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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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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9 17:34:36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221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6〕15号
发布日期 2016-07-27 生效日期 2016-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水利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7日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畜禽水产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自2016年8月-2017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二)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兽药使用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支持各地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大菱鲆、乌鳢、鳜鱼”(三鱼)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两药)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三鱼”主产区和“两药”违规使用多发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以整顿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主体为抓手,摸清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法予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五)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2016年、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部门分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行动;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三鱼两药”的集中治理;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市场经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对于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月)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2017年11月30日前,地方各省级食品安全办及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省份、重点地区开展监督抽查,对全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地要成立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水产品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提升各部门监管合力,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抽检信息层层及时上传汇总,省级监管部门要汇总每月的抽检信息,梳理分析不合格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指导基层加大查处违法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的针对性。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要加大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一地发现,系统通报,全国清剿。
 
  (三)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推动力,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兽药社会共治新局面。
 
  (四)加强指导调度,强化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在整治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向对口职能部门报送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的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的调度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推动问题解决。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人:李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电  话:010-88331125
 
  联系人:金海楠(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6134
 
  联系人:邓程君(农业部)
 
  电  话:010-59192694
 
  联系人:张凤(国家卫生计生委)
 
  电  话:010-68792616
 
  联系人:李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电  话:010-883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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