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中央层面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通知》明确,在全市范围内严格落实523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同时将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并纳入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对37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403项中央层面设定、1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