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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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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1 10:08:31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11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指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炉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9赤泥、SW10磷石膏、SW99其它废物共计十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源头管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科技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要求,制定了《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发改委 安徽省经信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卫计委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10月15日

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体废物源头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炉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9赤泥、SW10磷石膏、SW99其它废物共计十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源头管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梳理本辖区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情况,掌握固体废物基本信息,建立全口径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电子台帐。

第六条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鼓励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降低固体废物转运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第八条 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无利用、处置设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要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通账户,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时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贮存等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逐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及贮存等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产生、利用、处置及年末贮存情况形成年报,提交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逐月申报登记产生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置、贮存及接收的种类、数量及利用、处置、贮存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产生、利用、处置及年末贮存情况形成年报,提交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申报登记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机制,运用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加强对申报登记数据质量的审核,对虚报、瞒报、漏报、不报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均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相关单位应当分别在转出和转入后的7个工作日内,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转移联单信息。

从严控制固体废物移入我省,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严格执行利用类危险废物移入我省限额制度,相关限额要求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省内跨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表附后)。其中,跨省、市转移利用的,分别向移出地、移入地的设区市环保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表;在设区市内转移利用的,分别向移出地、移入地的县级环保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拟转移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时间、转运方式以及产生单位、利用单位、运输单位基本信息等。

申报登记表由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分别在移出地、移入地环保部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作为现场检查和执法检查的依据。

严禁以产品、副产品或利用名义非法转移、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从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鼓励现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各市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开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执法监管,开展督查考核。加强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的日常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定期开展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督促落实固体废物源头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区域协作。省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积极参与长三角固体废物联防联控,鼓励、指导位于省界的设区市与邻近省份有关市探索建立固体废物联防联控机制。省内相邻市、县也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涉固体废物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履职尽责或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申报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综合利用单位共同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分别交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和利用处置单位所在地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连续编号、归档保存。

2. 一般工业固体类别: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炉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9赤泥、SW10磷石膏、SW99其它废物共计十类。

3.固体废物产生类别及主要环节:是指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和相应类别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节点。

4.产生固体废物单位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指产废单位为预防和减少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管理措施。

5.综合利用方式及工艺简要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的主要方式见下表。工艺简要说明主要是对相应利用方式的主要工艺进行相应阐述。

6.综合利用单位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指综合利用单位利用相应固体废物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

7.产废单位年最大产生量:是指对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满负荷生产条件下对应类别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

8.拟转移量:是指对应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拟转移至利用单位的数量。

9.运输方式:是指对应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产废单位转移到利用单位所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

10.运输单位名称:是指相应采用运输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名称。

11.运输单位法人(负责人):是指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12.综合利用单位年最大利用量:是指对应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每年的最大利用能力。

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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