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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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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8 02:54:34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411
核心提示: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果企业因能力不足委托开展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环保厅认可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和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对监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布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冀环办发【2013】242
发布日期 2013-10-28 生效日期 2013-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省环境信息中心:

现将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将国家和省要求通知到各县(市、区)环保局和企业,并组织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进行核定,汇总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省环保厅。

2、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果企业因能力不足委托开展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环保厅认可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和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对监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继续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负责本地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环境监察部门与环境监测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继续做好现场检查和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统一标准发布监测信息

1、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同步发布监测信息。省环保厅和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在本部门公众网站上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公布平台,用于同步发布本辖区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用于对本地及企业相关工作的考核。

2、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制订企业自动监测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实时发布系统,完成企业自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11月底前组织各地及企业在省环保厅、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网站上统一发布本辖区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信息。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制订企业手动监测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实时发布系统,完成企业手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11月底前供各地各企业在省环保厅和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企业基础信息和手动监测信息。

4、各企业做好面向公众媒体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工作,凡是建有公众网站的应发布本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动监测)信息和全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应通过其媒体公布全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

5、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制订监督性监测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实时发布系统,于10月底完成监督性监测数据管理及信息发布平台建设,11月底供各地实时公布本辖区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

四、做好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培训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本地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省环保厅将组织编写污染源监测及管理培训教材,分批对全省有关人员开展培训。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1、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行为的企业,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凡是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足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足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足95%的地区,将认定为未通过总量减排考核。

附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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