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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环通〔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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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4 12:32:3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38
核心提示: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黔环通〔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11-16 生效日期 2020-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现将《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本省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办理或由有关地方协商办理。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投诉后,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将有效生态环境投诉录入生态环境部联网平台。

(二)来信来访举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件投诉后,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将有效生态环境投诉录入生态环境部联网平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信件投诉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邮编:550002。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外公布通信地址。

(三)互联网举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官网首页:http://sthj.guizhou.gov.cn/(点击公众参与栏—选择“12369网络举报平台”窗口进行投诉)。

(四)12369微信平台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以上方式的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有奖举报范畴。

第四条 举报核实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多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1-3人作为举报人代表人。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据应当为举报时的实际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法行为现场已无法取证,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判定证据和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四)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按投诉举报件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且录入国家联网举报平台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物质奖励的分配由举报人代表人与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和实施整改完成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第七条 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八条 奖励兑现

有奖举报奖励经费从同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核实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兑现:

(一)现金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现金奖励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逾期3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电话费充值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电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将兑现金额以充值话费的方式充入举报人电话号码。

(三)微信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微信转账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微信号,并将兑现金额以微信转账方式兑现给举报人。

奖励兑现程序遵守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依法对举报人虚假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通报有奖举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和贵州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奖励发放程序等内容。已经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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