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需取得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各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工信(商务)部门牵头设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凡是流转进入辖区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总仓管理,落实“四证”等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全面预防性消毒措施,做好“人物同防”。工信(商务)、市场监管、卫健、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总仓设施设备建设,并督促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漳之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地卫健、工信(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卫健、工信(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必须申请漳州“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帐号,并及时、准确录入数据,确保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七、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新进人员做到“随进随检”。各环节经营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八、对未取得“四证”,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群众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选择正规超市或市场,关注食品产地、来源、进口食品检疫等相关信息和生产日期、保持期、储存条件等食品标签内容,保证食品经过检疫并在保持期内。购物时正确佩戴口罩、避免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购物后应及时洗手,洗手前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海淘、代购境外冷冻食品,要关注海关食品检疫信息,做好外包装消毒。
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