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2.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6.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9.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9.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创新卫生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列入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息交换协作,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执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四、主管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卫健委负责。
六、其他事项
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均已划转至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