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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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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3 11:53:24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创新卫生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列入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息交换协作,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执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发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17 生效日期 2021-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2.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6.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9.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9.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创新卫生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列入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息交换协作,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执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四、主管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卫健委负责。

六、其他事项

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均已划转至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1:   市卫健委报送——涉及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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