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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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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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2-10 | 生效日期 | 2021-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01-01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废止依据: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2021年第5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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