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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2021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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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6 15:07:52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492
核心提示: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21年第51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生效日期 2022-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12-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许可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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