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贮存运输管理,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运输环节食品安全,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以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 36),制定《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贮运容器的规范是核心亮点。在材质选择上,明确规定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采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适合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首推不锈钢材质,严禁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同时,输油管道、管件等附属部件材质,均需符合 CXC36 和 GB 44917 标准。清洁维护方面,承运方需定期检查容器,确保内部无损坏、涂层完整,部件功能正常,建立使用、清洁、维护档案;运输不同植物油时,按规清理容器,清洁用水需符合 GB 5749 要求。对于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必须使用干净无毒的食品级材料,且仅限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此外,进出口商或代理商需监督承运方遵循 CXC36 规程,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清单列明物品,禁止使用装载过清单禁止物品的容器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运输的,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细化贮运容器标准、明确各方责任,构建起全面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将有力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