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省农业生产恢复的通知 (豫农明电〔2021〕2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省农业生产恢复的通知 (豫农明电〔2021〕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30 15:20:45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18
核心提示:7月17日以来,我省大部出现持续强降雨过程,多地降雨量突破历史极值,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影响和损失。各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全力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目标。
发布单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豫农明电〔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07-30 生效日期 2021-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

7月17日以来,我省大部出现持续强降雨过程,多地降雨量突破历史极值,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影响和损失。各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全力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全力排除积水。对仍有积水的地块,组织调用抽水机械,开足马力尽快排水。对已经排除、田间湿度大的地块,指导农民开沟散墒,排除暗水。

二是分类抓好管理。对没有受灾的秋粮作物,要动员指导农民抓好肥水管理,加强病虫害防控,力争多增产、以丰补歉。对已经受灾能够恢复的秋粮作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喷施叶面肥和植物调节剂,促进作物生长,力争轻灾地块不减产、重灾地块少减产。

三是抓紧组织改种。按照先易后难、免费供种原则,压实责任,加快进行改种。对已经具备改种条件的地块,根据农户种子需求,协调落实种源调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力争8月10日前全部改种。对积水已排无法下地的,动员农民开沟散墒,排除暗水,做好改种短生育期蔬菜准备。对严重积水的地块,排水后抓紧整地,应种尽种。

四是加强病虫害防控。由于田间湿度大,玉米病害可能加重危害,草地贪夜蛾等迁飞性害虫也可能局部偏重发生。严格落实“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制度,开展应急防治和统防统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用好中央财政重大病虫害防治资金,动员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统防统治。

五是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做好受灾企业和死亡畜禽情况排查,落实好省财政安排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和死亡畜禽补助资金。帮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开足马力进行处置。压紧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死亡畜禽乱丢乱弃、顺水漂流。

六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基层防检疫力量,加强消毒灭源,及时制定消毒方案,迅速开展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关键场所的消毒,组织好消毒药品的调配供应。加强疫情监测,制定监测计划,增加监测密度和频率,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加强强制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对免疫抗体水平较低的畜禽及时补免补防,构筑有效防疫屏障,严防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格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联合市场、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七是抓好水毁设施修复。积极争取财政下达的农业生产恢复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资金,做好高标准农田排灌沟渠清淤,尽快修复井、电、路、渠等田间工程。对受损的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库房机械装备和水电线路、渔塘堤坝等生产设施,支持种养主体及时修复加固。特别要对水淹、水淋饲草饲料做好晾晒和处置,组织饲料、兽药、饲草企业支援灾区,保障灾区草料供应。

八是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发挥省厅9个工作组、8个专家指导组及物资保供专班作用,与市县有关部门衔接,解决物资供应困难和问题。请各地加强与省厅沟通对接,建立上下联通、协调一致的工作快速推进机制。

九是做好台风“烟花”应对。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第一位的金标准,既要防雨、又要防风,切实做到人员、物资、责任、措施到位。同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效预防传染病疫情发生。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9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农业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