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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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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9 01:20:15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改革任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优化我市整体营商环境,我局迅速启动对《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改革任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优化我市整体营商环境,我局迅速启动对《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2021年7月14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28日正式印发,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之一: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等要求;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修订背景之二: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民法典》的实施,对“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住改商出具证明。

修订背景之三: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需求。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初衷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推陈出新,一些好的做法被国家层面确定推广。“一照多址”、涉企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等做法近两年得以广泛推行,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估将“一照多址”“告知承诺”作为加分项。

二、《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住所要求、住所信息申报及经营场所备案、监督管理及附则,共计20条。

(一)全面“住所申报”,信任在先重承诺。秉承“信任在先”“自主申报”原则,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将按摩、沐足、歌舞、游艺、餐饮、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等22类经营行为,以法定用途为军队房产、住宅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条件移出清单管理,删减住所申报负面清单,破解住所登记改革瓶颈,推进减证便民。贯彻《民法典》最新规定,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登记的提交材料简化为由申请人承诺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不再要求提交村委会或业委会证明,实现住所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二)推行“一照多址”,分支机构改备案。市场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备案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三)完善“一址多照”,共用地址看实际。考虑到例如外资加油站、便利店因为准入限制,需要与内资零售卷烟的主体共存经营的市场需求,本次修订时增加“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这一适用情形。所以,目前共有3种“一址多照”适用情形。原有的“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适用情形只需申报承诺,新增的第三种适用情形,还需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标准地址”,智网工程强监管。结合东莞“二标四实”工作,应用全市统一标准地址库,要求市场主体住所地址使用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确保住所信息申报以及“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地址的真实性。填报住所信息时可在东莞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场监管”公众号等网站查询企业住所标准地址表述。依托市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建设,将商改后续监管事项纳入“智网工程”,由网格管理员在规定时限上门核查确认登记主体是否真实存在、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防范住所信息虚假申报。强化违法惩戒,明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住所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住所改革放得开、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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