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21〕5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2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7 14:19:58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93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鲁环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生效日期 2021-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三线一单”,强化规划环评约束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市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在优化区域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水平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其作为“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的硬性约束。组织“三线一单”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定期在“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进行成果更新,实现“两高”项目环境准入智能研判,强化源头精准预防,推进“三线一单”成果智能化应用。对承接钢铁、电解铝、炼化、焦化等产业转移的地区,各市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项目审批刚性要求。

(二)着力提升规划环评约束效能。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督促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从实施时序、产业结构、规划布局、发展规模等方面严格规划环评审查,为促进“两高”行业合理有序发展提供决策支撑。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重点指导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以“两高”项目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在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时,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推动烟台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做好碳排放纳入规划环评试点工作。

二、严格环评审批,把好“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口

(三)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等要求。各市环评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有关要求,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格污染物削减替代。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相关责任主体以及出具污染物总量确认文件的部门,要对相关替代源的真实性、有效性逐一现场核实。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在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时,要对削减替代源逐一现场核实,评估污染物削减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对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五)合理确定审批权限。各市环评审批部门要认真梳理“两高”项目以及乙烯、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层级,并科学评估审批能力。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审批权限。梳理评估情况及意见建议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各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审批能力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提升防控水平,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当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严格实施“两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两高”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燃料使用,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七)实施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发布我省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炼化、电解铝、煤电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5,钢铁、焦化、铁合金、电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碱、建筑陶瓷、平板玻璃、沥青防水材料、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2。

(八)推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化工、钢铁等行业开展“两高”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支持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扩大试点行业范围,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指导推动在济南市和青岛市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试点,在东营市试点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四、严格排污许可,强化“两高”项目监管执法

(九)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注销或变更减排量出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要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核发。要加强对“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要督促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的“两高”企业加快完成整改任务,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或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十)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对“两高”企业依证排污和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监督持证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要求。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五、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十一)建立管理台账。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十三五”以来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见附件),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后续每季度末更新上报。我省“两高”项目按《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确定的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后续国家和省对“两高”项目管理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已批复“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力度,省级对2021年以来新审批的“两高”项目逐一复核,发现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已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在“两高”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

(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查“两高”项目“未批先建”、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审批、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于2021年8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本实施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

联系人:吴德华、李卫兵,(0531)66226732、66226653

附件: “十三五”以来山东省“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十三五”以来山东省“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docx

 地区: 山东 
 标签: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