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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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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14:33:5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7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6月29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我省设定的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6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6月29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我省设定的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6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包含《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4个附件。《实施方案》主要作出了5个方面的部署:一是确定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是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和方式;三是制定了改革的协同配套举措;四是提出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五是出台了贯彻落实改革的保障措施。4个附件分别为《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以清单形式列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许可证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等信息,并区分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改革方式。附件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明确了我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则、程序以及监管要求。

二、文件对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的部署

一是推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江苏省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二是明确对超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和办证的处理。“证照分离”改革后,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一般经营范围”,只要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获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三是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要求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涉密证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各地各部门依托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三平台”,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文件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明确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的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二是健全监管规则。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市、区)的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

四、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的区别

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国务院参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做法,编制了全国版清单、自贸试验区版清单两张清单。其中,全国版清单涵盖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全覆盖清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自贸试验区版清单涵盖69项改革事项,较之全国版清单,这些事项的改革力度更大,仅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试点实施。采取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引领作用,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两张清单合计、去重,直接取消审批82项、审批改为备案29项、实行告知承诺66项,“进前三扇门”的事项达到177项,占全部事项的 34%,较2019年自贸试验区试点的15%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我省文件中,省农业和农村厅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4个事项,由国家层面确定的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五、文件中《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细化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部署要求,明确了我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则、程序以及监管要求。在《细化方案》中,一是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概念和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二是确定实行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划分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和在一定期限内即可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三是规范告知承诺文书,明确告知书格式文本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包含的内容。四是强化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要求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五是加强信用监管和探索大数据监管,要求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档案,记录信用信息。六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切实维护申请人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权利,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六、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管理。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调整情况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对《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进行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二是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和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强化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加强审管衔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明确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要素内容。三是组织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宣传。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改革牵头部门,分层分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弄懂吃透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有力有效推动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地落实。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真正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断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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