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粮调控〔2021〕56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粮调控〔202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6 14:25:49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192
核心提示:提升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落实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以试点先行、渐进到位的原则,探索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方式。通过试点运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常态化的社会责任储备和相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调控〔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生效日期 2021-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地)粮食局:

现将《黑龙江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21年7月19日

黑龙江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关于“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逐步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储备机制。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试点逐步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等企业建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升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落实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以试点先行、渐进到位的原则,探索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方式。通过试点运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常态化的社会责任储备和相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试点企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绥化市至少选取2家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其他市(地)至少选取1家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是指粮食加工企业中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无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试点企业的选定标准。试点企业应优先选取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对已承担政府储备成品粮的粮食加工企业,要统筹考虑,量力而建。

(二)确定试点品种。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为口粮品种。各市(地)按照有利于形成与政府储备协同互补的储备品种结构,有利于增强区域整体粮食供应保障能力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及试点企业实际选择具体口粮品种。试点为2家企业以上的,原则上选择不同口粮品种。

(三)确定数量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以2020年企业全年日均加工量为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3天的平均加工量水平确定,具体由各市(地)结合试点企业实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探索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可由成品粮、原粮组成,除政府紧急动用外,原则上成品粮的数量不低于50%。企业承担政府储备的,在承担的政府储备数量基础上,另行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

社会责任储备质量标准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索激励措施。各市(地)可采取政策性业务优先准入等多种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在选定政府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五)探索动用办法。社会责任储备的应急优先动用权原则上属于建立该储备的同级政府。各市(地)在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时要探索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动用办法,明确动用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动用条件、运输保障及各方责任等内容。

(六)探索监管办法。探索确保社会责任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动用及时的监管方式。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建立的社会责任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社会责任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属地行政监管工作。

(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试点时间原则上为1~2年。各市(地)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制定推广方案,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域内形成可满足一定时间内市场供应量的社会责任储备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发挥社会责任,积极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推动社会责任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完成。要探索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管好、用好社会责任储备。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选定具体试点企业,于8月底前将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并在每年6月底、12月底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压实各方责任。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责任储备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协议,明确数量、质量、品种、储存货位、仓储管理、动用条件等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府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义务,服从政府统一调用。承储企业对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三)强化业务管理。承储企业要按照承储协议相关约定将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货位落实到位。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在日常经营中周转使用社会责任储备,确保常储常新。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全面掌握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情况,确保“账表相符”,保管、会计和统计账“账账相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