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指导、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一、出台主要背景
这次印发的《预案》,是对我区2016年10月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有三方面背景情况:一是近年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重大危险源状况变化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如救援处置不当,将对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新的发展形势对高效应急处置提出更高要求。二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原《预案》中责任部门的职责有部分调整,新《预案》的修订应与机构改革的变化相适应。三是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际,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十分必要。鉴于以上原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依法履行征求意见、文稿审核、预案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正式印发。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12日,原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食药监局合并成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分责任部门的职责调整。2019年5月6日,在对原《预案》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延用原《预案》,且组织专家,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为实现市场监管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智慧化开辟新路径。2020年10月28日,印发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调查分析情况的函》(内市监函字〔2020〕810号),要求各各盟市结合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任务,组织实地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原《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操性。2020年12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初稿,并依法履行程序。2021年3月5日向全区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之后经过合法性审查等手续,形成了今天的正式文件。
三、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共7章,2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响应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强调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二章: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与职责。确定了我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的组成,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各专业处置工作组在事故救援中的职责与任务。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理清各相关单位的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的信息采集及动态监管、对特殊情况的预警措施等。
第四章:应急响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报告的流程、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分级响应程序、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社会力量动员、新闻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等内容。
第五章:后期处置。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六章:保护措施。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的信息和装备保障、资金保障、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宣传及培训,以及对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七章:附则。明确预案中名词术语的界定、预案修订时间、施行时间等。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市监特设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