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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市监特设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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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3 17:19:3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特设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生效日期 2021-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

1.1 指导思想- 5 -

1.2 编制目的- 5 -

1.3 编制依据- 5 -

1.4 响应分级- 6 -

1.5 适用范围- 8 -

1.6 工作原则- 8 -

2.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与职责- 9 -

2.1 组长- 9 -

2.2 副组长- 10 -

2.3 成员- 10 -

3.预警和预防- 11 -

3.1 预警范围- 11 -

3.2 预防措施- 12 -

3.3 信息采集- 13 -

3.4 预警行动- 14 -

4.应急响应- 15 -

4.1 事故报告- 15 -

4.2 分级响应程序- 16 -

4.3 现场指导协调- 17 -

4.4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17 -

4.5 现场安全防护- 18 -

4.6 社会力量动员- 19 -

4.7 新闻发布- 19 -

4.8 应急响应终止- 19 -

5.后期处置- 19 -

5.1 善后处理- 19 -

5.2 事故调查- 20 -

5.3 应急救援总结- 20 -

6.保障措施- 20 -

6.1 信息和装备保障- 20 -

6.2 应急保障- 21 -

6.3 宣传和应急培训- 21 -

6.4 监督检查- 22 -

7.附则- 22 -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22 -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3 -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23 -

7.4 施行时间- 23 -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指导、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9)《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

(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响应分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4.1  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2  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3  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4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响应,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响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所在盟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盟市市场监管局需要,协助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6.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事故发生地盟(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1.6.3 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2.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与职责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等工作,决定组建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督促指导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领导小组视情况及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赴现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2.1 组长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审批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的事故信息;批准《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做出应急决策等。

2.2 副组长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特种设备的副局长担任,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审核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的信息;审核《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确定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在组长授权委托下,直接指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

2.3 成员

包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办公室、综合宣传处、财务处、综合保障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特种设备局:负责接收事故报告和起草事故报告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预案》的申请,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预案启动后,负责提出现场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建议,保持与现场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络、协调;负责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络;负责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上报有关事故信息;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协调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技术方案;向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应急工作咨询、指导;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状况,必要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2)办公室:依程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审核上报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等;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综合宣传处: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以及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等;

(4)财务处: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经费、装备保障等;

(5)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的交通、后勤保障等;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收集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指导自治区级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3.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2.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3.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设备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

3.3 信息采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1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街道)、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2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系统信息和数据质量,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3.3 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检验检测情况纳入自治区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信息监测范围。

3.4 预警行动

3.4.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3.4.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4.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3.4.4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自治区以外区域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1.2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或从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有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471-3912315)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电话:0471-6628351)

4.1.3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报告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特种设备局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4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特种设备局向自治区安委会(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5接到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由特种设备局向自治区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6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业主名称,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盟(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应急响应。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视情况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

4.3 现场指导协调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

(3)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措施及建议;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5)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

4.4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4.1 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 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

4.4.3 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4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 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后处理技术措施建议。

4.5 现场安全防护

4.5.1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须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5.2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4.7 新闻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4.8 应急响应终止

领导小组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或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响应终止决定,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生产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事故中有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等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3 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导协调组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保障措施

6.1 信息和装备保障

6.1.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及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2 应急保障

6.2.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应急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车辆等设施设备。

6.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筹解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2.3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局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6.2.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数量和分布,依托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共同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

6.2.5 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宣传和应急培训

6.3.1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宣传普及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

6.3.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6.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6.4 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1.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7.1.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7.1.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6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4年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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