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 (湘市监质〔202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 (湘市监质〔2021〕9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6 08:16:49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50
核心提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市监质〔2021〕91号
发布日期 2021-07-02 生效日期 2021-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7-01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

产品合格证是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明,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保证,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公开承诺,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为提升湘品质量形象,建立湘品质量信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重要意义

(一)规范产品合格证是落实产品质量责任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对生产者落实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把关的主体责任、销售者落实进货产品质量查验把关主体责任、检验机构落实技术把关责任、监督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湖南品牌建设的基础。

(二)规范产品合格证是提高质量监管效能、解决目前监管面不足的强力抓手。工业产品种类繁多。而长期以来,受财政资金、专业能力、产品差异性等因素的影响,只能对少部分重点产品进行监管,无法对产品种类全覆盖监管,监管对象覆盖面严重不足。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适合于所有的产品,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解决目前监管面不足的强力抓手。

(三)规范产品合格证是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事后危机应对转向事前风险预防、从产品事后监管转向源头监管的重要体现。通过督促企业严格出厂检验关、进货查验关,从源头遏制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压实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压实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能从源头上有效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四)规范产品合格证是构建放心消费环境的有效途径。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严防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力争实现在湖南省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均合格,并推行产品质量信息公开透明、可追溯,让合格证真正成为消费者放心的质量名片,提振消费信心,构建湖南放心消费环境。

二、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含代理)活动必须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

2.产品合格证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执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3.未经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合格证。

(二)信息要素

产品标识和产品合格证应当综合包含以下信息:

1.产品执行的标准或执行标准编号;

2.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等级;

3.生产单位、地址;

4.检验结论;

5.产品的生产日期。

根据产品属性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1.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书标志或编号;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生产者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责任

1.应保证合格证明示内容与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一致,确保产品合格证内容真实;

2.应按产品执行标准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张贴产品合格证;

3.执行的产品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鼓励企业执行高于有关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4.生产者检验能力应能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需求。检验能力不足的生产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5.生产者应按照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开具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大小尺寸及版面设计由生产者自行确定;

6.生产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鼓励生产者积极运用防伪、二维码等技术,实现产品身份可识别、源头可追溯、信息可查询。

(四)销售者落实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责任

1.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外省进入省内销售的工业产品的合格证规范措施参照前述规范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销售者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3.销售者应对进货产品的合格证等产品标识进行查验,成批进货无包装的产品,也应有产品合格证等产品标识,供消费者查验。

(五)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工作的责任

1.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检验环境均应满足出厂的产品检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应当真实,不得私自篡改、伪造检验结果;

3.应通过开展检验人员培训、检验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检验能力提升等方式,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三、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分类监管

产品合格证制度除必须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既要全面推进,又要坚持分类监管、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具备检验能力和资质的,可以自行检验合格出厂。对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厂。

二是对执行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本身具有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合格出厂;对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

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品种上重点抓涉农、涉安、涉民及高风险高投诉产品;主体上重点抓规模生产企业、大型销售卖场。

四是鼓励行业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合格证制度执行办法和标准;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商超卖场引入产品质量保险,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对出现质量问题且出具合格证的产品实行先行赔付,为消费品提供质量兜底保障。

四、严厉打击违反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违法行为

企业和检验机构必须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款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出具合格证,做出质量承诺,但经查验产品质量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三)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未经检验出厂或出具虚假合格证的行为。

(四)执行非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未经检验出厂或出具虚假合格证的行为。

(五)标识内容和合格证内容不规范、不齐全的,责令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为。

(六)企业或受委托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记入信用记录。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相关链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
 地区: 湖南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