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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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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8 16:40:5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00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产地低温处理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减损增效,加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7-07 生效日期 2021-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产地低温处理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减损增效,加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2021年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方案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举措,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结合《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布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减损增效,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

二、建设重点

(一)支持对象

围绕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布局,聚焦13个绿色田园先行片区,对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持,原则上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支持的建设主体不重复。

(二)建设目标

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本市特色优势种植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全市建成24个以上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进一步提高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能力和择期错季销售能力。

(三)建设内容

1.机械冷库。在果蔬类农产品主产地,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2.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地,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3.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中央资金按照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区级财政进行项目资金配套支持。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各区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公示要求,实行申请、审核、立项、验收、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自愿申报。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启动申报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及时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开展评审立项。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及时汇总、审核并提交申报信息和材料,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项目评审、立项及建设任务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三)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本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原则上所有项目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设。

(四)规范资产管理。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五)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区可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原则上所有项目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核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对核验情况开展抽查。

(六)兑付补助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原则上所有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强化信息手段运用,加强全过程管理;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设施建设,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要切实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报送资金使用进度。对于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地区将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任务资金。要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项目管理参照《关于修订<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培训指导。各区通过现场教学、视频教学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示范。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强化宣传,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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