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开展备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要求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告知
粮食收购企业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应明确告知企业进行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备案机关备案,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粮食和储备部门。
(二)备案及变更
备案机关统一使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及变更业务,收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变更完整信息后应立即办结;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
备案机关应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三、有关要求
(一)接到通知后,各市级部门要及时转发传达,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县级备案机关,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同时要督促指导县级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的,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各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需相应调整,请各市级部门及时调整认领,做好清单编制及公开工作,并督促指导县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及注销流程等相关配置工作,依托一体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完成网上表单设计,达到全程网办标准;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县级部门开展好备案工作,并在信息共享核验方面给予帮助,方便查验企业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切实加强宣贯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宣传引导,帮助其尽快了解政策变化,指导其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收购服务,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附件: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