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对照梳理工作任务,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经市政府审阅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我市有效施行,提升我市粮食流通能力。
2021年5月18日
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
为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粮食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一)扎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备案管理,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制定备案操作规程,严禁变相审批。引导企业做好资金、运输、仓容、人员相关保障,合理安排收购,严格落实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等制度,维护售粮农民利益。
(二)强化粮食经营者管理。加大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力度,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规范粮食流通领域市场竞争,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制定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综合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购销活动、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三)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落实分级粮食储备制度,调节市场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资金监管,严格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等费用补贴。指导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按照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四)深化粮食产销合作。继续加强京津冀粮食行业协同发展。落实《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区域协同水平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意见》(津粮调〔2018〕26号),通过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形式,持续深化与粮食主产省的产销合作,积极搭建优质粮食进津平台,稳定我市粮源供给。
(五)加强粮食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完善我市粮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和控制,维护粮食市场供应安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依法管粮
(六)加强库存粮食监督检查。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库存粮食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开展储备粮质量检验工作。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重金属污染粮食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杜绝不符合食品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七)加大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扎实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强化属地管理,及时核实12325监管热线转办线索,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案件。
四、持续推进立法修规,完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体系
(八)持续推进立法修规。积极推动《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出台,为我市粮食储备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九)持续推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做好《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办法》等配套制度文件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体系。
五、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市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发挥“两微一端”和新媒体矩阵的优势,扩大宣传受众面,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全社会珍惜和节约粮食的浓厚氛围。
(十一)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粮食流通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对《条例》内容进行专题解读,理解掌握最新要求和基本规范,不断增强全市粮食流通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权威性。